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493号
俞汉忠: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锋与被告俞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俞汉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国锋归还借款本息人民币50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元、保全费3040元,合计11880元由被告俞汉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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