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公告送达 >>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民再15号
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魏忠与被上诉人徐俊伟、原审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刘敬兵 电话:0519-85576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