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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蒋奇: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元茂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二审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6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