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2154号
陈俊华、江苏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银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金与被告陈俊华、江苏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银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21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裁定准许原告刘志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刘志金负担。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黄冬梅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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