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1202号
方文龙、任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光文与被告方文龙、任海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方文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光文支付价款31000元及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卢光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方文龙未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方文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费雯 联系电话:0519-698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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