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3183号
何银超:
本院受理原告王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 判令本案的诉讼成本费用3000元由被告承担;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陈晔栋 联系电话:0519-698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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