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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静: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倪云与被上诉人你、王小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4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