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387号
陈延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建芳与被告陈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陈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建芳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建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80元,由原告沈建芳负担87元,被告陈延平负担1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费雯 联系电话:0519-698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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