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民再15号
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魏忠与被上诉人徐俊伟、原审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再审应诉材料及传票等。本案合议庭成员由刘敬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雨文、张梅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徐雯担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再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刘敬兵 电话:0519-8557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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