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1759号
钱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凯与被告钱小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钱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凯工伤保险待遇92029.36元;二、驳回原告张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钱小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黄冬梅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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