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1938号
李宜建:
本院受理原告潘飞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宜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飞功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宜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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