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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492民初2157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7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2157号    

陈俊华、江苏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银龙:

本院受理原告金明水与被告陈俊华、江苏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银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劳务费4336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336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2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黄冬梅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