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1927号
章炳清: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小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章炳清立即偿还借款350000元,并以35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章炳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8月15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 记:
承办法官:常鑫/曹笠宇 联系电话:0519-698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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