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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12民初4390号
梅国荣、徐萍、梅伊婷: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国荣、徐萍、梅伊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