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12民初3720号
陆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陆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42873.84元、保险费4821.19元及违约金(以47695.0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被告陆文明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章毓
电话:0519-88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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