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2378号
唐春锋:
本院受理原告王克珊与被告唐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陆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银行利息每月3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黄冬梅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