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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617号
吴杰:
本院受理原告屠激洪与被告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陈晨
联系电话:0519-6980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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