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12民初4675号
叶青:
本院受理原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孙宇水产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孙宇水产批发部货款23135元及利息(以2313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叶青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0二三年六月六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秦雪松
电话:0519-88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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