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1140号
霍林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霍林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保险代偿款25207.66元、拖欠保险费3891.09元和违约金49176.89元(以29098.7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自2018年2月13日起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合计78275.64元,及以29098.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本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费雯 联系电话:0519-698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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