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418号
顾国正:
本院受理原告朱小毛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顾国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小毛工程款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4095元,由被告顾国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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