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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民终2013号
符祖英、李和林:
上诉人孙惠芳与被上诉人符祖英、李和林、李鑫、李凡奇、李荷英、董元杰、李荷妹及原审第三人周琴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民终20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承办法官:万海峰 联系电话:0519-85576069
地址:永宁北路6号
二0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