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1290号
常州正方园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之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12月15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0000元、门卫管理费2000元及租金170340元,合计18234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6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常鑫、曹笠宇 联系电话:0519-69801531、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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