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2228号
黄道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告黄道鑫、江苏小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黄道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0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道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费雯 联系电话:0519-698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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