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12民2590号
赵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代偿款33526.01元、保险费4250.82元,合计37776.8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7776.8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被告丁晓艳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0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秦雪松
电话:0519-88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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