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12民初1411号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华旺食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王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华旺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镇货款45997.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华旺食品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镇逾期付款违约金5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7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927元,由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华旺食品厂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0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秦雪松
电话:0519-88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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