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1026号
谢兴国:
本院受理原告梅国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谢兴国立即向原告梅国昌归还借款7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1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附 记:
承办法官:常鑫/曹笠宇 联系电话:0519-698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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