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民终2013号
符祖英、李和林:
上诉人孙惠芳与被上诉人符祖英、李和林、李鑫、李凡奇、李荷英、董元杰、李荷妹及原审第三人周琴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通知、合议庭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万海峰 联系电话:0519-85576069
地址:永宁北路6号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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