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1838号
刘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赵敏燕与被告张静芳、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静芳、刘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敏燕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张静芳、刘荣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静芳、刘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0519-698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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