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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红玫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郜术好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二审应诉材料。本案由姜旭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裴国伟、陆一君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由戚小乐担任,书记员由邓兰铭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二审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