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418号
顾国正:
本院受理原告朱小毛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共计1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