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650号
梁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梁秋娟与被告梁春亚、任云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 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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