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民终1827号
常州御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州市东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御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二审应诉通知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 (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五法庭公开听证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三月三日
附:
公告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五庭
承办法官:龙海阳 电话:0519-855798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