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594号
居春秀:
本院受理原告戚彩英诉被告居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戚彩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拆借市场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本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杨玖霖 联系电话:0519-698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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