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新生:本院受理的(2023)苏04民终585号上诉人梁龙贵与被上诉人朱新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新的证据,应在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