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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小林: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胡国祥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你(单位)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0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