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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12民初5475号
中跃建设工程(常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跃建设工程(常州)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