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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法院2案例入选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2023)
发布日期:2023-10-23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10月23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至2023年全省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2023),其中常州法院2篇案例入选。


       案例17


免责条款非万能

延误治疗应赔偿

       【基本案情】

       老人张某的女儿张小某定居外省,无法照顾张某的起居生活。2020年10月,张某在外甥杨某陪同下与A康养公司签订《入住协议书》,约定:张某入住A康养公司,由A康养公司提供生活上的护理和照料;护理内容包括督促长者遵守公寓规则,保证休息,注意长者饮食,给予必要的生活关怀及精神慰藉等;入住期间如张某生病需送医就诊,由A康养公司通知杨某前来带张某外出就诊,紧急情况下,A康养公司有权决定直接送医。A康养公司另提供了一份格式《承诺书》,由杨某签字确认,主要内容为:入住老年人在入住期间由于身体状况改变引起的所有可能的状况和结果(如生病、亡故等)均与A康养公司无关,本人及家庭其他成员绝不追究A康养公司的责任。A康养公司的评估员填写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载明张某患有高血压和前列腺增生,为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2021年7月某日凌晨3:10分,张某从床上坠落,并伴有呼吸困难、手脚抽筋等症状,护理员听到响声后喊值班人员寻找发现张某倒地后,仅电话通知A康养公司负责人李某,李某致电杨某后,约30分钟赶至现场,按压张某胸口见无明显反应后方拨打120。4:10分医护人员将张某抬上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初步诊断为心律骤停。张小某认为A康养公司延误送医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A康养公司赔偿38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选择的服务等级是不需要他人护理的一般等级服务,现无证据证明A康养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张某病发突然,A康养公司非专业医疗机构,从其发现张某发病至拨打急救电话,并不存在懈怠延误情形,遂判决:驳回张小某的诉讼请求。张小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张某发病症状危重,但A康养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拨打120,而是几经辗转,待负责人李某到现场救治无果的情况下才拨打120,此时距离张某发病30多分钟,显属延误救治时机。A康养公司未配备与其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医护人员,未对护理人员、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护理和救助培训,对老年人安全保障存在管理漏洞。至于A康养公司提供的《承诺书》属于不合理免除其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条款,应认定无效。A康养公司对于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酌情认定A康养公司因其延误送医行为对张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遂改判:A康养公司赔偿张小某3.8万元。

      【典型意义】

       现阶段,除居家养老外,老年人选择在养老机构生活、居住,亦是一种重要的养老方式,涉养老机构民事纠纷呈增多态势,此类纠纷大多是在老年人出现伤病或者亡故的情况下,双方对养老机构是否依法妥善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共识。如何厘清养老服务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规范行业运营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事关许多老年人及家庭的幸福生活。我国养老服务行业起步较晚,目前护理人员不够专业、设施配备不够完善、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较为突出。老年人属于高风险人群,生理、心理状况特殊,发生摔伤、猝死等意外伤害事件的概率较高,这就对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A康养公司存在延误送医的过错行为,虽然其提交了老年人亲属签字的《承诺书》意图免责,但该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违法情形,应属无效。二审判决对于敦促养老机构牢固树立老年人生命健康至上的理念,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升护理人员素质和护理服务能力,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19


老人出游当量力而行

旅游公司应尽安保之责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75岁的赵某报名参加了A旅游公司组织的服务对象以老年人为主的旅游活动。A旅游公司在组织旅游路线时未与游客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仅在出发上车后让每位游客签订了健康状况确认和《承诺书》。《承诺书》载明:A旅游公司已经就本次旅游活动的行程安排、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了说明和告知,本人已知悉说明告知内容。本人确认身体状态适合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旅游。A旅游公司已向本人说明本人身体状态在本次旅游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本人承诺自行承担旅游过程中因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意外情况所产生的责任。赵某由他人代签了健康状况确认和《承诺书》。在结束了一天的旅游行程后,赵某回到宾馆休息,于次日凌晨在宾馆房间内突发疾病死亡。赵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A旅游公司赔偿17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与A旅游公司成立口头旅游合同关系,A旅游公司按规定路线安排行程,不存在劳累过度的情形,赵某是在宾馆内突发疾病死亡,没有证据证明A旅游公司存在未尽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形,遂判决:驳回赵某亲属的诉讼请求。赵某亲属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A旅游公司作为专业的旅游从业者,在明知赵某已满75岁的情况下,既未与赵某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也未按相关法律及行业规范采集赵某的个人健康情况,未就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全面告知、提示,存在明显过错,侵害了赵某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无法排除长时间的舟车劳顿确实可能加重赵某的身体负担,诱发相关疾病。赵某系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负有注意义务,其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遂改判:A旅游公司赔偿赵某亲属6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银发旅游”市场火爆,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选择用脚步丈量世界,通过旅游让老年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这也是我国提倡积极老龄化的重要体现。本案提醒各位老年人,跟团出游时要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量力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项目,时刻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合理安排游玩活动,才能玩得开心,玩得放心,避免“死亡之旅”悲剧的再次发生。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也应当符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旅行项目要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尤其在组织老年人旅游活动时,更应谨遵《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签订旅游合同,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信息,当面为老年人逐条讲解安全告知书内容,尤其对于老年旅游产品的潜在风险要做好安全提示,以保证老年人能够选择适宜的老年旅游项目。本案中,虽然A旅游公司让游客签订了健康状况确认和《承诺书》,但是在出发上车后从事的只具有形式意义的“事后行为”,并未真正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为了让老年人能够拥有一个高质量的旅游体验,真正做到“游有所乐、游有所安”,需要老年人和旅游经营者双方同向发力,共同推动“银发旅游”行业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