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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疆:一名刑事法官的初心与坚守
发布日期:2022-10-20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刘丽疆,女,1973年9月出生,民建会员,法学学士,现任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曾荣获全省政法系统公正廉洁执法先进个人、全市法院“十佳审判长”、金坛市劳动模范、 “杰出青年卫士”“十佳女性”、金坛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先后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个人二等功1次、个人三等功2次。

“法官”二字对于刘丽疆而言,不仅是一份工作,更是一份值得用一生去追求的事业。她自1995年到金坛法院工作起就一直奋斗在刑事审判岗位上,27年春华秋实,近1万天的斗转星移,铸就了她怀善良悲悯之心,持正义之利剑,除人间之邪恶,以菩萨心肠,行金刚之怒,用逻辑去演绎推理,用理性去定罪量刑的职业特性。法官的底气来自于法律,来自于内心,在累计办理的2000多件案件中,她始终保持初心和刚毅,面对邪恶,挺直腰板、不屈不挠,永远用最洪亮坚定的声音驳斥罪恶的咆哮,守护背后的正义。为了“正义”二字,她的付出是有目共睹的,每次路过她的办公室,她不是坐在电脑前奋笔疾书,就是在翻阅卷宗和资料,即使深夜,也经常看到她窗户投出的点点灯光,为守护法治信仰,她孜孜不倦的奋斗着。

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她对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严格审查事实和证据,对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简单认同,而是认真研究,一丝不苟,敢于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自己的独到意见。比如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伪造的银行电汇凭证诈骗财物一案,公诉机关以王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向金坛法院提起公诉,此前金坛法院未审理过此类案件,因此刘丽疆同志查阅多本刑法论著,仔细研究犯罪构成的原理,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最终经合议庭评议改变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定性,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亦表示认同法院的判决。张某某强奸一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除最初供述有罪外,此后一直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刘丽疆同志遂认真对比分析张某某以前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就其中相吻合的细节通知被害人出庭质证,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亦未提出上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她能始终紧抓案件质量不放松,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对于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案件,深入研究学习,力争将案件办成铁案。多年来她主动承办了几十件疑难复杂案件,先后审结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以及重大涉恶案件,均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担任刑事审判庭庭长以来,她认真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从推进庭审实质化、创新工作思路、确保审判效果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刑事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为确保金坛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她持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探索完善与公安、检察共同建立的“快侦、快诉、快审”以及专人办理工作机制,加快办案节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对于适用快速办案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力争在十五日内审结,强化庭审小结作用,提高当庭宣判率,切实提高办案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统一案件证据把握标准,积极引导侦查、起诉,促进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促进公诉机关提升公诉质量。通过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地增加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净化了社会风气,维护了社会稳定。

她积极参与庭审方式改革,通过旁听学习、总结提升,提高控庭能力与庭审艺术;同时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对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如何开展庭前证据展示进行有益尝试。积极参与裁判文书制作改革,摒弃过去千案一面、裁判文书法理讲述过少的惯性做法,不断加强裁判文书的针对性、说理性,不断提高文书质量。此外,她从不因科班出身而自满,多年来坚持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并重,撰写多篇调研文章,其中《保护被害人申请回避权之浅析》被《江苏法治报》的“理论实践”栏目录用。

她始终无怨无悔,勇挑重担,遵纪守法,淡泊名利,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江苏省法院系统八条禁令等铁规禁令,不吃请,不受礼,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恪守廉洁公正司法,依法依规履职,同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站位,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提高“红线”“底线”意识,努力让所承办的每一件案子都能经受历史和法律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