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院风采 >>先进个人 >>内容

法庭故事丨商业贿赂受处罚 合伙经营共担责
发布日期:2022-08-09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人民法庭处在定分止争、服务群众的第一线,是最贴近老百姓的重要窗口。多年来,常州辖区各人民法庭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聚焦“办小案,暖民心”,把老百姓的事放在心上,深入群众做工作,审理好每一个案件,化解好每一起纠纷,用实际行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把人民法庭打造成平安建设的桥头堡、社会治理的排头兵、群众工作的先锋队。

近期,市中院法庭指导办将陆续推出法庭故事栏目,带您聚焦法庭审理的“小案件”,品悟“大道理”,服务“大民生”。

今天由天目湖法庭

带来第二期

商业贿赂受处罚

合伙经营共担责

原告吴某与丈夫姚某在溧阳市天目湖景区周边经营一家农家鱼头店(工商登记为个体户,经营者为原告吴某)。2016年5月,原告夫妇与被告黄某、徐某、吴某、饶某共同签订书面协议一份,约定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每天到天目湖公园拉客,拉客互相监督等事项。2017年11月,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商业贿赂为由对鱼头店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原告吴某通过向拉客人员支付现金的方式,争取到更多交易机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47003元,罚款10000元。2017年12月,原告吴某以饭店的名义缴纳了罚没款57003元。

2020年3月25日,原告吴某将黄某、徐某、吴某、饶某四人诉至溧阳法院,认为四被告作为合伙人应当共同分摊合伙经营期间的罚没款,故要求四被告每人各承担罚没款的六分之一。四被告共同辩称,没有和原告签订过合伙协议,也未参与饭店的经营管理。即使有合伙行为,被罚款也是原告个人违法经营所致,和四被告无关。四被告只是为原告的饭店拉客人、分提成,其他一概不过问。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传唤证人查事实

2020年4月23日案件第一次开庭,围绕合伙关系原告吴某仅提交书面协议及单方制作的账本一份,四被告发表质证意见称协议只能证明有拉客行为,账本是原告单方制作,都不能证明合伙关系。当法官询问具体如何分成时,四被告有的称不记得、有的称不知道,语焉不详。原、被告之间究竟是不是合伙关系,双方各执一词,事实调查一时间陷入困境。

为全面查清事实,法官向双方做释明,要求就各自的陈述补充证据并向法庭如实陈述,2020年6月12日案件第二次开庭,法庭根据原告吴某提交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证人柳某到庭,原来柳某也曾经为鱼头店拉客,案涉鱼头店被处罚时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曾向其作询问笔录。柳某说:“他们六个人合伙开业那天请我们去吃饭了,饭局上通知我们拉客的人他们几个人合伙了,原告的原始账本上记录的拿提成的情况是真实的,四被告不忙的时候也出去拉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