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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心得︱经典是怎样炼成的——读《判词经典》有感
发布日期:2022-07-11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马克思·韦伯曾说过,中华帝国的官吏是非专业性的,士大夫出任的官吏是受古典教育的文人,没有任何行政与法律的知识,只能舞文弄墨,诠释经典。但读完李广宇所著的《判词经典》,那一则则风格鲜明的判词,或引经断狱、或引律论理,条理清晰,文采飞扬,至今读来,撼动人心。可见,在那个司法行政混合为一的年代,从事司法的古代官吏并非个个不懂法,相反,他们中的佼佼者所撰写的判词,不仅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官逻辑和语言之美,更蕴含了中华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的家国情怀,这三者结合,镌刻出超越时空的经典。


逻辑——司法判决的深度

中国古代,从上古到南宋,虽然谈不上是法治社会,但在唐宋以后,判词已经逻辑严谨、论述充分,体现出现代法律思维的雏形。白居易的《甲乙判》则为此中的经典。洪迈在《容斋随笔》中对此赞美道:“不背人情,合乎法度,援经引史,比喻甚明,非青钱学士所能及也。”

如“冒名事发判”。白居易首先通过礼法并用,一准乎法,明确了法律适用的大前提,即“宥则利诱,诛则伤善;失人犹可,坏法实难。”寥寥四句,见微知著,礼法迭相为用,循环表里,确立了裁判依据。继而其条分缕析,逐项回应,判曰“始假名而作伪,咎则自贻;及励节为官,政将何取?节使以功惟补过,情欲劝能”,以个案事实为依据,回应各方展开法理辨析。最后得出结论,充分认可原判“仁不惠奸”的裁判观点,肯定其判决结果。

又如“牛马相抵判”,首先请征律典,正确适用《唐律疏议》中“假有甲家牛,抵杀乙家马,……为抵杀……是名 ‘偿减价之半’”,得出“当赔半价”的结论;其次,故误宜别,对于个案争端,根据具体情况,区分故意与过失,得出“情非故纵”,应“理合误论”,继而法律责任的承担亦应有所减轻;其三,偿则从情,即再次根据损害发生的情形加以区分,因案件发生在放牧的地方,与《唐律疏议》中入侵马厩有所不同,故更应减赔偿。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法官的断案,十分注重法律逻辑的适用,从法条大前提出发,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用,通过充分的说理论证,弥合了法条与事实之间的差异,最终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语言——司法判决的厚度

波斯纳曾说:“文学力可能是法官的优秀特征中比分析力更重要的一个特征。”纵观本书中摘录的古代判词,就文字语言风格而言,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正如严复在译著《天演论》的序言中曾经提出的翻译由低到高的三个境界:“信”“达”“雅”,古代经典判词,同样也有异曲同工之妙,给当代法官留下了宝贵的精神遗产。在这些判词中,既有体现唐判“判语必骈俪”的张鷟的《龙筋凤髓判》,又有“文贵通俗”的白居易的《甲乙判》;即有“花判”鼻祖苏东坡的“歇后语”式判词,又有擅长以古喻今的胡颖“讲故事”式判词。这样的判词,离不开古代裁判者自身较高的文学修养,他们中的大部分由科举入仕,其中的佼佼者本身已是文学大家,又通过主政一方、听讼断狱,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故而,他们并不墨守成规,拘泥于程式,而是在判词风格上大胆创新,通过比喻、用典、借代等修辞手法的运用,以言辞和事实的润饰与裁剪,将判词诗化,在形式上充满文学色彩,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判词文化。法律与文学通过判词有机融合,交相辉映,流芳百世。

追古思今,《判词经典》对当下判决书的写作亦大有裨益,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规范和明白之外,还需兼具语言的优美,古代判词的情理化论证与修辞论证方式恰恰为此提供了解决的途径。从本土司法文化中汲取营养,在个案中恰当运用辞格修饰,才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判决的情感认同。

情怀——司法判决的温度

如果说逻辑和语言是司法判决的筋和骨,那么情怀则是中国古代判词的灵魂和温度,是穿越千百年时光仍旧熠熠生辉的光。自汉代以来至唐朝,儒家经义对秦汉之律不断予以“权变”,使得判词不再是冷冰冰的严刑峻法的适用,而是强调法律与人情的调和,是家国情怀的承载和弘扬。

如汉代董仲舒在“甲无子拾道旁弃儿判”中,对家庭亲情与法律要求不得隐匿犯罪者之间的矛盾开始思考,引入《春秋》中“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经义,通过新的解释,让判决结果与广大百姓的真实情感产生联结,更维护了当时的统治秩序。

又如宋代吴恕斋的“已卖而不离业判”,这是一则“发回重审”的案例,体现了宋代裁判者注重保护孤幼的合法权益的价值选择。“阿章早年将住房两间卖与徐麟,两年之后,徐十二依据‘亲邻之法’出钱赎回并成为自己的产业。又过九年,阿章提起诉讼,称不曾绝卖,诉请赎回。”虽然根据“赤契”上载明的“出卖”二字,能得出房子已经绝卖的结论,但吴恕斋又考虑到“阿章一贫彻骨,他无产业,夫男俱亡,两孙年幼”“楚人亡弓,楚人得之,何忍迫之外出,而使一老二孤无所归乎!”。但其又担心“阿章离业已久,只因徐麟挟雠,教唆兴词”。从其判词来看,既有对法条的熟稔,又有对人情的参酌,既有对寡佬孤幼的体恤,又有对教唆兴词的担忧,不断权衡着各种利弊。裁判者的思考、说理在判词中层层铺开,数次峰回路转,又发人深省。虽然在该案的处理上没有最终定论,但是他的判词,依然让千年之后我们,感受到当时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