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是法院和外界的沟通窗口。通过裁判,法院同当事人、律师、其他法院乃至整个社会产生连接。作为裁判主体的法官,拉丁文是Judex,由Jus(法律)和dicere(说话)两个词根组成,形象揭示了法官的职责所在——解说法律。“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这是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的《法官写作手册》中的摘录。说服力是裁判的使命和夙愿,也是司法合理性的基础。正如李广宇法官在书中所言:“法律仅仅凭借其强制力迫使人们服从是不行的,它必须同时得到人们的认可。”
一、说服当事人
波斯纳法官曾言:“老实地说,法律的最后手段确实是强力……它依赖强力,也依赖说服。”裁判作为法院和当事人的连接渠道,说服力是促使他们服从法院裁判的必要条件。面对当事人,合法合理是基础,合情是能让败诉方不能不心服的关键因素。合法合理,老生常谈便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判时既要考察当事人的客观行为,也不能忽视其主观心态。书写裁判时要清晰、明确、有依据、有针对性。合情,便是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在裁判内容上,法官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撰写,积极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尤其对于未采纳的意见,一一说明理由;在表达方式上,考虑裁判对象的认知能力,用更通俗易懂的方式书写裁判。
二、说服上诉法院
英国学者佩妮·达比希尔在做访谈时发现,“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感觉上诉法院法官就坐在自己肩头”。论对裁判的关注程度,当事人位列第一毋庸置疑,紧随其后便是上诉法院。莎士比亚法官在总结其低上诉率的成功经验时,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其判决内容详尽。我想,此处的详尽绝非等同于篇幅冗长,但也必然不是惜字如金。详尽,在于量的充足,也在于质的充分。既要从原告的诉状中归纳其诉求,积极回应,不回避不遗漏;又要注重裁判的说服功能,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的援引、适用法条的原因、论证的过程,皆体现在说理中。通过充分的铺垫,得出顺理成章的结论。
三、说服法律职业共同体
“类案不同判”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其实质是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统一。作为司法正义最直观的体现,“同案同判”是基本的法理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的基础。而一份具有说服力的裁判,必然对于适用何种法条,为何适用该法条,如何解释该法条作了清晰充分的阐述。这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可相同的法律适用方法,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说服社会公众
通过裁判文书,公众可以清晰地看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司法权是否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因此,虽然社会公众不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但鉴于裁判文书要向社会公布,其不可避免被赋予了说服社会公众的义务。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说理充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判决,才能经得住社会公众的监督,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反过来增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廉洁。此外,新中国第三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早在1942年便指出,写判决“同时也是一种实际的社会教育”,而只有具有说服力的判决,才能得到公众的服从与尊敬,从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实现司法对社会行为规范的指引作用。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裁判要躬行。裁判的书写需要大量的经验积累,始终保持学徒之心,谦虚、勤奋、谨慎,让裁判掷地有声,声声彰显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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