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2541号
顾旭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军与被告顾旭伟、朱启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顾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爱军借款470000元及利息(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在利息总额中扣除5000元);被告朱启真对本判决第一项顾旭伟的还款责任在176000元及利息(以17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被告顾旭伟、朱启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1620元,由被告顾旭伟负担,朱启真对其中435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李丹丹 联系电话:0519-698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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