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1307号
张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45591.73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费4157.63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421元,被告张强负担10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费雯 联系电话:0519-698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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