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1420号
常州腾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神虎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秦国庆、江苏翊煌实业有限公司、秦政: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腾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神虎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秦国庆、江苏翊煌实业有限公司、秦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常州腾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22年3月21日所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047392.67元,并承担以500万为本金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7.2‰上浮50%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二、被告常州神虎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秦国庆、江苏翊煌实业有限公司、秦政对被告常州腾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0132元,由被告常州腾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神虎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秦国庆、江苏翊煌实业有限公司、秦政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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