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2191号
杨加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童本华与你、第三人唐之君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加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童本华1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杨加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杨加成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炯 联系电话:0519-69801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