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1371号
孙玉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章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孙玉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章龙归还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章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20元,由原告陈章龙负担106元,被告孙玉兰负担331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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