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278号
奚跃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新鸿联集团有限公司、奚跃平、唐明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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