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常州市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规范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确保法院破产、强制清算案件高效快速审理,根据本院《关于建立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公益管理人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遴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公益管理人。
一、报名条件
申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益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要求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登记地应在本市辖区内;
(二)机构应从业5年以上;
(三)律师事务所应有20名以上非兼职的专业律师;
(四)会计事务所行业综合评价应在3A以上;
(五)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或能力;
(六)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七)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违纪处理。
二、提交材料
(一) 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
(二) 章程;
(三) 专职人员资质证书;
(四) 机构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经历和建章立制情况;
(五) 破产管理团队建设情况;
(六) 其他。
三、报名时间
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四、报名地点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联系人:吴军 王俊
电话:85576146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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