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2957号
华坤:
本院受理原告邵金刚与被告华坤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干警廉洁办案监督表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高立群
联系电话:0519-6980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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