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92民初2411号
张新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俊丽诉被告张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92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张新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俊丽借款本金人民币189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许俊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 元,由原告许俊丽负担24元,被告张新亮负担 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杨玖霖 联系电话:0519-698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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